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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户,工作单位:个体。于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晚上,赵某某约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茶吧内赌博,后赵某某和谢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五人以“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张某某负责保管谢某甲赌资3万多元,期间谢某甲输完张某某保管的3万多元后,委托张某某从银行取回2万元现金,输完后又给赵某某转账2万元并由赵某某取回2万元继续赌博,后又将2万元输完,谢某甲又与胡某某借款2万继续赌博随后又将2万元输完。谢某甲在“推对子”赌博输掉9万多元人民币后赌博结束,被告人同被害人于2017年12月15日4时左右离开**茶吧。2017年12月15日晚上,谢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某、谢某乙(在逃)、谢某乙弟弟(在逃)、杨某某有(在逃)等人帮忙要回输掉的9万多元,谢某甲让赵某某把2017年12月15日凌晨“推对子”的胡某某、乔某某、梁某某约到麻将馆再次推对子,在胡某某、梁某某到达后,谢某甲、谢某乙以胡某某、梁某某在赌博中作弊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其在2017年12月15日凌晨输掉的9万多元赌资,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带着一名男子进入麻将馆,王某甲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弟弟、张某某等人威胁、殴打被害人胡某某、梁某某,逼迫胡某某、梁某某退还作弊赢走的钱,另一参加赌博的乔某某未到现场,王某甲带来的男子将被害人胡某某头部打伤,致胡某某头部出血,胡某某、梁某某害怕继续被打分别交出现金约一万余元,被谢某甲拿走。胡某某被威胁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后杨某某到达**茶吧,杨某某和王某乙拿被害人胡某某银行卡出去取回现金19900万元交给谢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强迫梁某某书写8万元的欠条,并由赵某某、王某乙签字担保,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于2017年15日23时左右离开了**茶吧。其中王某甲分得部分赃款后离开。被害人胡某某于2017年12月16日凌晨报案。2017年12月16日王某乙、赵某某找被害人梁某某凑钱,被害人梁某某让王某乙、赵某某先行代垫,后赵某某、王某乙被迫凑齐7万元,2017年12月16日22时间左右,谢某甲、谢某乙、张某某到呼市玉泉区**街**茶吧内索要输掉的赌债,王某乙于2017年12月16日23时用手机银行给谢某甲转账7万元人民币,谢某甲当场将欠条撕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谢某甲、张某某等人以被害人在赌博过程中作弊为由,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人民币9万9千9百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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