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4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多次通过电话投诉、网络发贴等方式举报被害人王某乙位于泗阳县**镇**居委会的**养鸡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泗阳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到该养鸡场检查环境问题并督促整改。后被害人王某乙先后请张某某、周某甲等人向王某甲说情,希望其不再状告养鸡场,被告人王某甲先通过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人民币30000元未果,后通过周某甲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王某乙迫于被告人王某甲信访可能导致其养鸡场关停从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压力,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周某乙、周某甲在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回1000元,将4900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举报记录、处罚记录、检查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甲、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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