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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史学莲、被害人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兴港社区门口公示栏找到社区工作人员王某乙电话号码,以咨询业务为由从王某乙处获得前女友田某甲电话号码。8月9日22时许,王某甲打电话给田某甲,与接电话的被害人花某某(男,34岁,系田某甲丈夫)发生口角。8月10日,王某甲向花某某发送侮辱、威胁、恐吓短信,并以手头紧、做生意亏本,向花某某提出借款5000元人民币,否则向田某甲的家人,同事披露与田某甲谈恋爱期间的“隐私”。花某某因担心王某甲继续骚扰家人,同意王某甲借钱的要求,并向公安机关报警。8月11日17时,王某甲与花某某相约在镇江新区肯德基(大港店)二楼见面,随后民警进现场等候伏击。当日18时许,在王某甲接受花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后,民警将其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请愿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6.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志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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