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队,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发现其情人王某乙与被害人康某某(与王某乙是情人关系)约会,遂尾随王某乙驾驶的甘M****6号白色轿车至环县东山公园入口处。王某乙发现王某甲后倒车离开时,王某甲跑上前拉开轿车副驾驶车门殴打康某某,随后将康某某拉扯至地面殴打,边打边骂康某某“大半夜把我们婆娘拉到山上干啥”。王某乙下车抱住王某甲阻止其殴打康某某,王某甲不顾王某乙的阻拦继续殴打康某某,期间还在王某乙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康某某误以为王某甲是王某乙的丈夫,便跪在地上提出给王某甲五万元让其不再殴打自己,并称他和王某乙没有什么关系。王某甲骂道:“你和我们婆娘没有关系为什么要给五万元钱”并提出要五十万,康某某未回应,王某甲又要殴打康某某,被王某乙阻拦,此后康某某一直跪在地上,王某甲多次试图扑过去殴打康某某,王某乙站在王某甲面前极力阻止。后王某甲的表弟魏某某(王某甲上山时电话叫的)驾车来到现场,魏某某对王某甲不断劝说后,王某甲不再殴打康某某然后走开。王某乙上前试图将倒在地上的康某某拉到副驾驶座位但未成功,后魏某某过来帮助王某乙将康某某拉起来扶到轿车后排座位上,王某甲从轿车另一侧上去坐在康某某身边抬着康的下巴用魏某某的手机给康拍照录像,并威胁要将康某某和王某乙的不正当关系告诉康某某的单位领导,还要将视频发给康某某的妻子和孩子。王某乙爬到主驾驶位置阻拦不住,后魏某某劝王某乙下车再不劝了,王某乙见到两个情人没有办法劝开,一气之下突然跑向路边土洼跳了下去,魏某某发现后告诉王某甲,王某甲遂将康某某推下车,下到土洼将王某乙拉上来。王某甲又来到康某某身边让其给用支付宝给王某乙转钱,王某乙不想要钱就谎称自己手机上没有支付宝。王某甲说他自己有,康某某遂通过支付宝给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分两笔转账4万元,王某甲发现康某某支付宝账户中还有钱,便要求康某某继续转账,康某某又分三笔转给王某甲4万元,结束后王某甲让其表弟魏某某开车将康某某送至环县城南加油站附近。事后,魏某某把手机中录像和照片发给了王某甲,魏某某删除了自己手机中的照片及录像,王某甲也删除了自己手机中的录像。被告人王某甲将所得的8万元其中的32200元挥霍,剩余的4780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环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证人王某乙、魏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支付宝转账截图、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殴打、威胁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贵玺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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