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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王某丙承包施工的临海市****村排污工程有质量问题多次上访,致工程停工。为减少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王某乙、王某丙先后找被告人亲戚孙某某善、叶某甲出面与被告人王某甲沟通后,被迫答应被告人王某甲的要求为其儿子王某丁归还债务,王某乙于2018年10月2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叶某甲6万元用于为王某丁归还债务,又于2018年11月16日归还了王某丁欠杨某某的5000元债务及利息700元,此后被告人没有再针对该工程上访。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账单照片、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工程暂停令、住院病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告知书、信访基本情况登记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入所健康体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潘某某、王某丁、杨某某、方某某、金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叶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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