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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6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河南省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王某甲(原义马**驾校科目三教练)写举报信并组织**驾校部分学员签名后向三门峡市车管所、运管所实名举报义马**驾校多收取学员补考费,致使驾管部门暂停**驾校新生受理业务并对**驾校展开调查,驾校业务受阻。**驾校校长、被害人王某乙为了消除不利影响,被迫拿出5000元交给中间人姚某某作为王某甲的“和解费”,并通过姚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妻嫂)、张某乙(王某甲妻哥)和王某甲讲和,被其拒绝。后王某乙被迫将“和解费”提至7000元,但再次被王某甲拒绝。王某甲通过中间人向王某乙提出向其给付8000元。王某乙迫于无奈将“和解费”8000元通过中间人给付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转账记录截屏、会议记录、收到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丙、姚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丽

检察官助理:杨向阳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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