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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199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将该案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4月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在潍坊市潍城区**大厦**房间等地,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朱某某、王某丙、丁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以帮助王某乙拉印刷设备需要报酬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向王某乙强行索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7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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