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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群众,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吴某某指使安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对西安至*阳线“黑车”运营司机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压制、敲诈,迫使该运营线路“黑车”司机交纳“管理费”。对于交纳“管理费”的司机,允许其进站载客,对于不交纳“管理费”的司机,采取暴力殴打、拦截车辆、阻挠载客、损坏车胎等方式,强迫其交纳“管理费”。2018年3月中旬,因司机王某乙拒绝交纳“管理费”,吴某某遂指使张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在本市城市运动公园地铁D口对王某乙拳打脚踢,致其面部钝挫伤。

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以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逐渐向恶势力集团发展。其间,被告人吴某某吸纳“黑车”司机张某丙、何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小组组长,对相关司机进行分组管理,负责收取和上交“管理费”并向吴某某报告相关信息,对不交纳费用的司机,由吴某某指使吕某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进行威胁恐吓。

吴某某等人长期控制和垄断西安至*阳客车营运,致使地铁口违法行为泛滥,严重干扰正常运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该恶势力团伙敲诈他人113100元。其中,吴某某系该团伙的纠集者之一,具有规则制定权、利益分配权;吕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为积极参加者;张某丙、何某某为一般参加者。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提取、扣押笔录;

4、被告人互相辨认笔录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

6、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8、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以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以暴力、威胁手段控制运营线路,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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