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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405197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片。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公路**段以东、王某乙家门口以西系自己水果市场的地点为由,言语威胁王某乙及其家人,不给钱就不让其通过。王某乙被迫无奈,找人从中协调,后双方签了场所转让协议,王某乙一次性付给王某甲出路转让费23000元。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家做生意使用的王某乙家西南挨着**公路边的小路,系自己水果市场的地点为由,驾驶铲车铲了一铲牛粪,欲将牛粪倒在该小路上堵路。王某乙再次找人从中协商,后双方签了租赁协议,租金每年10000元,王某乙一次性付给王某甲二年租金20000元。经核实,王某甲转让、租赁给王某乙的土地归凤台县林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场所转让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 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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