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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敲诈勒索、王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因采购设备与李某乙相识,并对李某乙称其在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后川村后峡开办“大坪采石厂”,听闻此讯后,李某乙前去王某甲开办的该石料厂考察。经考察,李某乙与王某甲于2008年10月达成口头联合开采协议(书面协议签订时间2010年12月6日),将王某甲承包的荒山以每年30000元(人民币)的租金转租给李某乙。后李某乙委托王某甲并支付王某甲20000元要其帮忙办理用电手续,且李某乙先后出资购买125变压器、电线、电杆,建设石料厂用房、平整场地修建料台。2009年3月,李某乙与天巉公路养护中心达成供料协议,并在天水市麦积区后川村后峡天巉公路高养中心拌合站旁边推整场地、搭建厂房、修建料台、安置机械设备,开办了“中滩料厂”(陇兴石料厂),在投产过程中因高养中心拌合站需要用电,便和李某乙商议对李某乙建设的125变压器更换成250变压器增容,给拌合站架设630变压器,达成协议后由李某乙出资办理增容事项。

2011年6月16日李某乙以160万元将该石料厂转让给吴某某,2012年10月吴某某与白某某、郭某某合作经营该石料厂。2017年6月,经陇兴石料厂股东会研究决定,由白某某与天平高速协商该石料厂拆迁补偿事宜。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得知“陇兴石料厂”(简称石料厂)与天平高速协商拆迁的消息后,以该石料厂的电力建设、厂房修建、场地垫方、修路,租金没有付清楚,征地赔偿款没有给其为由强行霸占了石料厂阻止该石料厂的设备拆除,后王某甲安排其儿子王某乙在该石料厂内看守,在施工人员多次到达石料厂拆除设备时,王某甲叫王某乙参与阻碍、阻挡石料厂拆迁,导致石料厂未拆除。由于延误工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白某某再次带人到该石料厂进行拆除设备时,王某甲安排王某乙带其家属李某甲、王某丙到该石料厂阻挡拆除设备的工作人员,抢夺现场拆迁工具,辱骂现场民警,多次打闹中滩派出所,其阻碍施工长达8个月,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正常施工,造成天平高速项目办严重经济损失。后经天平高速项目办第13标段的施工队找到区政府,先由第13标段的施工队自行垫付30%的拆迁补偿款给王某甲,先保障工程正常施工。最终王某甲及其家属多次阻碍施工,敲诈天平高速项目办钱款797028元。得到补偿款后王某甲给其儿子130000元,给其二女儿王某丙20000元。后经兰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天平高速PT13标段王某甲等人长期阻工损失项目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工程造价损失1405827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丙主动退还了200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丙经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安排其家属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在石料厂,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阻挡石料厂拆迁索要补偿款,数额达79万余元,系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在王某甲授意下,肆意挑衅,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亚斌 韩豪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甘肃省甘谷县看守所,已通知换押;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乡**村**号;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十二册、起诉书二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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