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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王某甲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75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二年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4211975********

职业

无固定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县**社区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县**社区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

日期

2019年7月4日

取保候审

(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

日期

2019年7月11日

取保候审

(本院)

日期

2020年7月10日

办理案件流程

2020年7月9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

事实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因前一日被被害人蒋某某(已故)饲养的蜜蜂蜇伤而心怀不满,于是产生将蒋某某家蜜蜂药死的想法,随后王某甲让王某乙帮忙代买杀虫药,当日22时许,王某甲穿戴好事先准备的雨衣、裤子、棉鞋、手套,拿着一把斧子和一瓶“霸道”牌杀虫农药前往蒋某某家,将蒋某某家院内大小蜂箱共计14箱用脚踹倒,并将杀虫农药撒入蜂箱内,将14箱黑蜂全部杀死。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名山农场抓获。

证据

清单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罪名

认定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灭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 

情节

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酌定从轻

处罚情节

全部赔偿

量刑

建议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一年,并可适用缓刑。

起诉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备   注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来军

2020年7月30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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