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9199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现住赞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焦某某因债权股权问题和泰恒陶瓷厂产生纠纷,于2019年5月17日9时许,驾驶冀******牌号的丰田普拉多汽车将泰恒陶瓷厂的门口堵住,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牌号的本田奥德赛汽车将被害人焦某某的丰田普拉多汽车撞坏。经鉴证,被撞坏的被害人焦某某汽车的损失价格为7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2、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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