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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大城县某某某某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晚饭后看见某某美容店的老板刘某某给妻子微信发来暧昧话语和黄色图片,遂与妻子发生争吵,并将其手机摔坏,妻子离家出走。后王某甲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父。当晚20时许,王某甲开车打拉着其父亲王某乙和叔叔王某丙至大城县某某镇某某美容店找妻子未果。王某甲持斧子将某某美容店的玻璃门、店内美容仪器等物品砸坏。经大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36078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

5价格鉴定;

6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故砸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义愤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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