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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西安市**区**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次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康某某(已判决)驾车前往西安市**区**小区打砸与其有矛盾的王某乙名下的轿车,在告诉康某某受害人车辆的具体停放位置和车型及颜色后,康某某让王某丙(另案处理)驾驶车辆,二人从西安市**区**路一工地出发行驶至西安市**区**路**小区内,康某某用木棍和砖块对受害人王某乙的迈腾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灯等部位进行打砸,遂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价值为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柒拾伍元整(¥10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同案犯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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