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1日将此案报送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邳州市**镇**村**号的家中,因家庭琐事而与其父亲王某乙发生矛盾,遂用菜刀对王某乙的头面部、脖子等部位砍击,致王某乙多处开放性损伤、右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死亡。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6月8日,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残疾人证、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戍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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