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59********,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9月1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认为被害人王某乙曾经总欺负自己,遂想用锤子将王某乙砸死,2020年9月14日19时许,王某甲将王某乙骗至自己家中,用提前准备好的锤子将王某乙头部砸伤。王某乙的伤情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11月27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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