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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诉刑诉〔2016〕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2016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31日22时许,在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因其妻子被害人王某乙(女,卒年46岁)外出与同学喝酒和为出国打工欲与其离婚,双方发生争吵,王某甲持空啤酒瓶对正在客厅沙发上休息的王某乙头部右侧反复击打数次,之后又用棉被捂压其头部,致其死亡。被告人王某甲于次日上午割腕自杀,后被他人发现并报警。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由于头部与钝性物体反复多次相互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以及口、鼻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等;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王某甲的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王某甲家电梯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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