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罗某甲于2016年认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后王某甲在罗某甲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家中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与罗某甲及其母亲周某某、侄儿王某乙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与罗某甲产生经济纠纷。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王某乙、周某某发生争吵,同日因和罗某甲的经济纠纷发生矛盾,王某甲遂怀恨在心。次日,王某甲委托崔某某帮助其购买了除草剂和敌敌畏,并将购得的除草剂藏匿于其二楼卧室衣柜的衣服口袋内,将购得的敌敌畏藏匿于其卧室床下。2020年4月17日8时许,王某甲在罗某甲家二楼卧室向罗某甲索要欠款未果,二人发生争吵,王某甲随即在家中一楼找到一包农药,将该农药部分放入厨房电饭锅内米饭中并进行搅拌,随后王某甲回到二楼向罗某甲索要欠款,二人再次争吵,王某甲遂找出事先购买的敌敌畏,分别投放于一楼冰箱内的鱼汤以及家中的泡菜缸、盐菜缸、酸菜桶等处。当日9时许,周某某在食用该电饭锅内的米饭时发现有异味,进而怀疑被人下毒,随即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报警。经鉴定,周某某家中电饭锅内胆内饭中检出哒螨灵,冰箱内豆腐中检出敌敌畏,杂物间泡萝卜、厨房内泡竹笋、厨房内盐菜、后院塑料桶内液体中均检出敌敌畏,王某甲手掌拭子检出敌敌畏。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2020年4月27日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获得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在案的电饭锅内胆内饭、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病案、通话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王某丙、崔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公鉴(DNA)[2020]1289号DNA检验报告、渝公鉴(毒化)[2020]772号检验报告、渝公鉴(毒化)[2020]800号检验报告、渝公鉴(毒化)[2020]860号检验报告、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痕)【2020】9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赵  磊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三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