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肄业,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531198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农民。2012年1月20日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5日被逮捕。2015年6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拐卖儿童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兰某某(已起诉)、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丙(另案)预谋诱骗他人冒名,在井下将人杀死后以矿难名义骗取赔偿金,毛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得知后同意参加。4月份一天,毛某某、刘某甲、兰某某(另案)带一男子(真实身份不明)来到沙河市**镇,被告人王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丙带该男子到沙河市**煤矿上班,并让该男子冒名使用王某乙儿子王某丙的身份。4月21日,该男子在井下死亡。按照事先约定,王某乙冒充死者父亲骗取**煤矿人民币40.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与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毛某某、王某乙、刘某丙对骗取钱款进行了分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哲奇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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