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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霍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11月底,霍某某离家出走。2019年12月16日,王某甲经多方找寻,在蒙阴县**乡**村村民杨某某处将霍某某找回。

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蒙阴县**镇**村的家中,与霍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王某甲持木棍猛击霍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霍某某当场昏迷。其后,王某甲持刀捅刺自己腹部、颈部等处自杀未逞。霍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25日死亡。经鉴定,霍某某系被钝器反复打击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严重机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匕首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琰琳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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