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7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27 日17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妻子李某甲在桃山区**家园小区** 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请朋友颜某某及男友王某乙吃饭。当晚18 时许,李某甲和颜某某离开。二人离开后,王某乙在与王某甲聊天过程中,对王某甲说李某甲曾因一男网友与颜某某发生矛盾。王某甲得知此事后心中对李某甲产生不满。2019 年12 月28 日,王某甲因此事与李某甲发生争吵。2019 年12 月29 日19 时许,王某甲与李某甲在家中吃饭,王某甲喝了半斤白酒及4 瓶啤酒,李某甲喝了一瓶啤酒,二人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李某甲用拳头打了王某甲面部一下。王某甲将李某甲打倒在床上,用左手掐住李某甲脖子,用右手殴打李某甲面部。王某甲儿子王某丙见状,心生恐惧,离开家来到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家中。王某丙离开家后王某甲继续殴打李某甲。李某甲对王某甲说: “你儿子还在我手上,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家好过”。王某甲对李某甲说“老王家与老李家只能活一家,我让老李家绝户”。王某甲松开李某甲,在卧室内用手机给自己工作单位的段长王某丁打电话说“我媳妇给我戴绿帽子,我要处理这件事,年前我不去上班了,春节后在单位给我留一个位置”,之后挂断电话离开家。王某甲在家楼下站了一会儿后,因天冷返回。王某甲走到家门口时,听见李某甲在给别人打电话。李某甲说“都是因为你,我家才这样的”。王某甲误认为李某甲在给情夫打电话,心中更加气愤。二人在家中又争吵起来,互相殴打在一起。王某甲在殴打李某甲过程中说“你不是要整我全家吗,连你儿子你也要整死,这回不用你整死我全家,我先整死你全家”。随后王某甲从自家卧室床下左侧抽屉内取出一把长约30 厘米的单刃尖刀,准备去其岳父李某乙家。李某甲阻止王某甲离开,王某甲将李某甲推倒在卫生间,之后离开家,前往其岳父李某乙家,要将李某乙等人杀死。王某甲在前往李某乙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王某丙、王某丁、颜某某、王某戊的证言、曹某某、李某丁的出警经过、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的谅解书;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抓获王某甲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刀意欲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绍锐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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