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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因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于2018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18年2月7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6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7月21日重报本院;2018年8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0月3日重报本院;2018年11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月13日13时左右,在其同居女友刘某某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的住处内,因怀疑刘某某被证券公司收买、要加害自己,在民警接警后已临场到达门外的情况下,认为刘某某要打开房门的行为对自己不利,遂与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撕扯。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持螺丝刀朝刘某某脸部、颈部、胸部、腹部、肩部等处捅刺数十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胸部外伤致肺破裂、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行凶后,被告人王某甲隔窗喊话告诉民警自己杀人了,并按照民警的要求自己打开房门、走出房间,随后被民警当场控制并带走。经精神疾病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为偏执性精神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乙、贺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业铮

检 察 员:王继超

二Ο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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