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4********,土家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该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沿河县**镇**村**组村民被害人罗某甲于2004年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男一女。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因怀疑罗某甲有外遇,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同年12月16日,二人因处理家庭事务发生过激烈争吵,罗某甲遂提出离婚并外出务工,并拒绝与王某甲联系。
2020年1月24日,罗某甲在其娘家与王某甲一道吃了年夜饭后,在王某甲的要求下与其回到沿河县**镇**村**组的家中,回家后罗某甲经他人劝解仍执意离婚。次日25日凌晨三时许,王某甲来到罗某甲睡觉的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罗某甲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继续与王某甲争吵,二人进而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罗某甲倒地,王某甲用脚踩住罗某甲腹部并从其手中夺过菜刀朝其右小腿部位击打,罗某甲反抗并对王某甲进行辱骂,被激怒的王某甲随即持菜刀朝罗某甲头部、左前额、颈部进行砍杀,致罗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颈部,致颈部气管断裂、左颈静脉断裂、左颈动脉破裂,急性失血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后,于2020年1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罗某甲尸体检验报告、物证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冉强
检察官助理:廖敏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21张,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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