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04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溪*村*巷**号。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前因赌博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纠纷。2020年2月18日14时多,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王某丙(另案处理)在饶平县三饶镇溪西后坑村道殴打被害人王某乙,致其受伤。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传唤到饶平县公安局三饶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乙左前臂及右大腿软组织挫伤,L4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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