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23时许,在商南县**小区2号楼门前对面路边,李某某酒后行走不稳无意将路边停放的摩托车碰倒,**小区保安胡某甲看到后,要求李某某将摩托车扶起,李某某不扶,后与胡某甲发生撕扯。站在旁边的保安队长王某甲看到后,上前双手环抱李某某腰部欲将其摔倒,期间胡某甲朝李某某右脸部打了一拳,王某甲将李某某摔倒过程中双方同时倒地,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说明、商南县医院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胡某甲、孙某某、袁某某、胡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莉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9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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