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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向其妻子帅某甲的外婆陈某某借钱后一直未还。2020年1月初,王某甲又因其它家庭琐事与帅某甲发生矛盾。2020年1月25日11时许,陈某某同帅某甲以及帅某甲的弟弟帅某乙到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的“王某甲羊肉汤馆”向其讨要欠款,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甲将帅某乙单独喊到餐馆厨房与其商量此事时,二人又继续发生争执,王某甲随手拿起菜板上的剔骨刀向帅某乙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其肝脏破裂。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帅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事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当场拨打电话报警,并随后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与帅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陈某某、帅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帅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新鑫

检察官助理

:熊小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联系电话177823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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