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工作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继而产生矛盾。当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与王某甲电话相约在灯塔市**街道**处门前见面,后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乙刺伤。2019年11月25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一)腹膜后血肿术后为重伤二级;(二)胸腔积气、积液为轻伤二级;(三)腹壁穿透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公告等;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二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险峰
    李金格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