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八组十八号,住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望山社区十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八组村民被告人王某甲到被害人王某丙家中喝酒,席间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甲遂拿板凳砸向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随即各拿一把菜刀和柴刀追向王某甲,王某甲则在门外拿起一把锄头与随同的王某戊一起和王某丙等人互殴,双方均有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王某乙、王同山、王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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