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六枝特区公安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0日20时许,王某乙因敲错门与郭某甲发生打架,郭某甲的妻子方某某回家发现丈夫郭某甲被打,便在门口骂王某乙,后王某乙的朋友王某丙、王某甲、陈某甲,郭某甲的儿子郭某甲、侄子郭某乙、郭某丙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甲用木棍类的器械将方某某的左眼打伤。2015年9月10日,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左眼部损伤经治疗后左眼视力无光感并眼球萎缩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五根、竹片三根;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昕
2019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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