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后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在西安市雁塔区长丰园的员工宿舍内,因琐事与同事吴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二人被同事田某某劝开。事后吴某某遂联系王某乙和被害人韩某某,让其二人给自己帮忙向王某甲讨要说法。6月18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等人在明德八英里小区东门附近找到王某甲,并向王某甲索要赔偿但遭到其拒绝,双方继而又发生口角,期间王某乙、韩某某与王某甲相互厮打。后王某甲直接跑至明德八英里小区东门附近的优佰客超市内并从货架上取下一把水果刀,在超市门口与韩某某再次发生撕扯,期间王某甲持刀将韩某某左上腹刺伤,致其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等。案发后王某甲逃离现场,后经同事劝说主动投案。经司法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心包破裂修补术后,伤残等级属八级;肝脏修补、膈肌修补术后,伤残等级均属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吴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田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四册、光盘七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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