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房门外,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厮打,王某甲拳打史某某嘴部,致其11、21牙脱落。经法医鉴定,史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和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单行材料一页,光盘二张。
3.《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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