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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村村民王某乙因水路问题在其家中发生争执并打架,厮打中二人倒地,王某甲用膝盖顶住王某乙腰部,用拳头对其胸部殴打致其受伤,后被害人王某乙被送往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肋骨骨折;2.创伤性血胸;3.心房扩大;4.心室扩大;5.心包积液。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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