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31991********,汉族,高中文化,**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的女朋友赵某某通过陌陌相识,二人约定在2020年5月16日见面。当日上午,赵某某催促王某甲带领其舅舅王某乙去看病,并称其有事要出门。王某甲感觉赵某某行为异常,便在自家楼下接到王某乙后未离开,等待赵某某出门。12时20分许,张某甲与赵某某在赵某某家楼下见面,赵某某乘坐张某甲车辆离开。王某甲载着王某乙跟随在张某甲车辆后面。12时35分许,张某甲驾车拉载赵某某来到牡丹江市阳某某**大桥桥下。王某甲亦驾车来到**大桥桥下,将车辆停放在张某甲车辆前面。王某甲下车后,拉张某甲的车门,未拉开,随后踹了张某甲车门一脚,然后张某甲打开车门,王某甲将张某甲拽下车,一边询问张某甲将赵某某带至**大桥桥下的原因,一边踢踹张某甲腰部、臀部等位置,将张某甲踹倒在地。后张某甲向王某甲说明带赵某某出来的原因后,王某甲等人离开。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复印件、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