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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约19时38分许,张某某因婚姻纠纷到灵璧县**镇*村找其岳父王某乙理论,后与王某乙及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用钢管将张某某头部打伤,张某某用水果刀将王某丙左臂刺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归案,于2020年9月22日与王某甲达成刑事和解,于9月23日主动到朝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

2.公安局按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证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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