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酒店**,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路**号。因本案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12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神农架林区木鱼镇康帝君兰酒店楼下四季粥铺厨房门前与被害人王某乙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王某甲用手中的锁车器朝王某乙打了两下,致其右手臂和后脑勺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右尺骨鹰嘴骨折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属轻微伤。另经鉴定,王某乙右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术后、右肘关节活动功能已丧失达33.3%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到木鱼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锁车器1把及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3.证人金某某、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兴山人医鉴[2019]临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宜仁和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神农架林区康帝君兰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安岗亭的监控视频光盘1张;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玉凤

检察官助理 吴慧珊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587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