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街**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海口市**大道的**宾馆**房得知女友廖某某在**宾馆楼下与被害人蒙某某发生纠纷,便与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教训蒙某某,随后二人各持一把匕首在**宾馆楼下将蒙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蒙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蒙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宾馆住宿登记表、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帮他人出气持匕首捅伤被害人蒙某某,经鉴定蒙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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