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在海南省东方市板桥镇农贸市场对面的台球室打台球时发生争执和打架,王某甲用台球杆击打陈某甲左手掌处,后两人抱打在一起,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东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左耳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 年3月24日,王某甲自动投案。2020年3月24日陈某甲儿子陈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吴某甲、王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
**队,联系电话1397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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