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浦城县**镇**村**的田埂道上散步时,遇到被害人叶某甲以及一起散步的范某某,王某甲与叶某甲却因生活琐事互相谩骂,后二人分开各自散步,被告人王某甲在**的田埂道上第二次遇到叶某甲时,边走边发生争吵,就在二人交汇后没多久,王某甲返回用手拉住叶某甲的后背衣领及头发辫子处往地上拽,叶某甲被王某甲拉住后背衣领后身体失去重心往其身体右侧面摔倒下去,叶某甲在倒地时用右手撑地,造成叶某甲右手手腕受伤。附近的叶某乙见状便上前扶起叶某甲,叶某甲站起来后用左手抓向了王某甲右眼角一下。在旁边的王某丙、王某乙、范某某上前劝架,后叶某甲与王某甲二人被分开就各自回家。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叶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冲标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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