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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早上0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杜桥镇**村**号附近因房前土地归属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王某乙左手持拐杖朝被告人王某甲挥过去,被告人王某甲右手握住王某乙挥过来的拐杖,左手拉拽王某乙的右手,致使王某乙倒地受伤。2020年3月11日,经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势达轻伤二级。2020年7月3日,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某乙伤势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等;

2.证人王某丙、李某某、严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害人王某乙家

属的联系电话1850791****。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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