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辛集市**格斗做搏击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胡同**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7分许,在河北省辛集市**市场**驾校门口,邓某某、王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殴打邓某某头部,将邓某某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办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收到条、协议书、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贾某甲、贾某乙、郭某某、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辛集司法医学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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