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姨表亲关系。2020年7月30日5时许,在献县**镇**村村北,二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右侧4、5肋骨折。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7日,王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