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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4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姨表亲关系。2020年7月30日5时,在献县****村北二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右侧4、5肋骨折。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7日,王某甲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1月10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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