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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本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过程中王某甲致李某某左小臂受伤,2020年5月14日经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 鉴定意见;3. 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5.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合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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