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本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过程中王某甲致李某某左小臂受伤,2020年5月14日经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 鉴定意见;3. 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5.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合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