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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宋某某在河间市**镇**村王某乙家喝酒吃饭,后发生口角,王某甲用菜刀将宋某某颈部砍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外伤致颈前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涉案物品菜刀1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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