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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正定县厢同村其家门口将王某乙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王某丙的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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