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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其侄子在**镇**村一个白事上被鞭炮炸到,王某甲找曹某某理论时发生争执引发打架,王某甲将曹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任丘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463号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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