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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大亚湾西区**场负一楼**超市自助收银处,因与王某乙推购物车问题引起双方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乙拿着衣架殴打了王某甲的肩膀,王某甲也还手殴打王某乙。被害人刘某某看见女儿王某乙被殴打,就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打架。王某甲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头部,致使刘某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受伤。

2019年10月16日,经大亚湾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乔楚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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