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5时20分许,在德惠市**线**公司对过的**饭店院内,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厮打在一起。打斗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击打郑某某面部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郑某某右侧眼睑内侧壁及下壁凹陷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郑某某的证言;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5.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2020年9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