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街**委**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5时20分许,在德惠市**线**公司对过的**饭店院内,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厮打在一起。打斗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击打郑某某面部致其右眼受伤。经鉴定,郑某某右侧眼睑内侧壁及下壁凹陷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郑某某的证言;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5.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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