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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耿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入住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相互对骂,且王某甲打了耿某某。后王某甲与耿某某约定分手。到凌晨12时许,王某甲和耿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对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互骂过程中,王某甲用右脚踏在耿某某肚子上,将躺在床上的耿某某蹬至床下,耿某某继续骂王某甲,王某甲离开了酒店。约10余分钟后,王某甲接到耿某某救助电话,耿某某告诉王某甲自己头疼,王某甲遂返回酒店将耿某某送至宝鸡市第五人民医院。因耿某某病情严重又于当天将耿某某送至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治疗。同年9月7日,耿某某被家属从宝鸡市高新人民医院接回家中疗养,后于同年9月16日因病情恶化再次入院治疗,同年9月22日因抢救无效在西安市友谊医院死亡。经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耿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颅内出血、感染而死亡。

2019年8月17 日下午,耿某某家属将王某甲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佩琼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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