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时许,在东明县**乡**村村委会门口因村民关某某的低保问题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往王某乙面部打了一拳,致王某乙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视听资料出警录像等;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证人关某某等人证言;6.被害人王某乙陈述;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西章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