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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4时许,萧县**镇**村村民王某乙及其妻子吴某某因为找丢失的鸡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甲辱骂吴某某,与吴某某、王某乙互相厮打。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学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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